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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齐齐哈尔楼市调控新政出台,必看!

2016-09-09 齐齐哈尔生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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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

记者在齐齐哈尔政府网获悉,齐齐哈尔2016年化解房地产库存方案已经出台并实施。该文件共有详细解读了十二条具体实施措施。该项措施亮点多多!


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支持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可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县(市)区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可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合法宅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等。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2016年5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等等。


来源:醉鹤城


附方案全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齐齐哈尔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齐齐哈尔市化解房地产库存

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切实抓好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去库存相关指示精神,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住建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部署要求,着力消化我市商品房库存,特别是商品住宅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商品房库存现状。截止2016年6月底,全市库存商品房788.41万平方米;其中库存商品住宅557.76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库存商品房267.07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169.69万平方米。 

  (二)任务目标。根据我市商品房库存总量和库存结构等实际情况,计划用2年时间积极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宅,通过去库存和调控新建商品住宅规模,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和新建商品住宅建设规模,科学调控总量,确保供需关系合理。结合本地实际,对商品房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区,原则上两年内不能新增商品住宅项目。其他去化周期小于24个月的,也要合理控制开发规模,重点消化现有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合理的供需关系。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控制新建棚改安置项目,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尽量减少新建安置项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通过征收部门回购库存商品房安置棚改回迁户或直接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有效化解库存,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严格按照黑政办发〔2016〕33号文件有关货币化安置精神落实,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申请租房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公租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采取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落实年度保障计划。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农民工在用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农民工,可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严格执行。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作模式,积极探索研究对租房者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支持政策。由市房管局搭建平台,将有需求的开发企业库存房源装修达到居住标准后统一纳入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实行价格指导(原则上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将房源及价格信息清单在房产信息网或政府网上公示,方便有需求群众选择。 

  (六)鼓励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县(市)区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可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库存情况制定落实。补贴金额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提出,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安排资金,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2016年5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九)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政策。取消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取消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十)加大住房货币化补贴力度。视财力情况,合理推进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对在中心城区新购房的优先予以补贴。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政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继续扩大住房货币化补贴覆盖的人群,适度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刺激住房消费和化解商品房库存。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和树立正确舆论导向。针对经济下滑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去库存量的压力实际,定期召开房产交易大会,在交易大会期间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刺激购房消费,增强群众购房热情。比照“家电下乡”的模式进行“楼盘下乡”活动,针对农业人口出台特殊政策补贴,吸引广大农业人口这一潜在的消费群体。加大房地产业市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和能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十二)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优胜劣汰。积极扶持品牌强、信誉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加强资源整合,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优化房地产业结构,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行业集中度。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建设精品楼盘,例如中正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金色世家小区,在房地产市场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该楼盘价格最高、销量最好。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要加大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信誉差、实力弱、产品品质低、物业服务差的房地产企业及时从市场清出淘汰,净化市场环境,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一系列关于去库存的指示精神上来,要把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主动研究本地房地产供求情况、库存情况,制定出台管用、实用、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要建立去库存会商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住建、房产、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和地税等部门定期研究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把控好去库存的节奏和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各项去库存政策措施,确保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是调控的责任主体,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去库存政策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三)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要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国家对去库存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有利于去库存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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